湖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奖励条件、补助10类项目

2023/9/15

湖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10类项目,包含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创新平台项目、数字产业化项目、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示范项目等。针对各类项目申报奖励条件的详细内容,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朋友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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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申报

(一)支持类别

2022 年度专项资金支持以下 10 类项目。其中,技术改 造、贷款贴息、揭榜挂帅、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等 5 类属 投资补贴类项目,按投资规模、进度、比例核算补贴资金; 首台套设备购置、诊断平台、试点示范、晋级提能、数字经 济等 5 类属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要求直接兑现补贴资金。

1.技术改造项目

(1) 支持范围。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 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 结合 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择优确 定支持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优先支 持 2022 年可完工项目, 建设期不超过 3 个年度, 包括 2020 年以来开工的未完工在建项目;   2021 年以来建成达效的已 完工示范项目;2022 年可开工建设,项目前置手续齐备的拟 开工重大项目。

(2) 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 8%予以支 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不超过 1000 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1) 支持范围。贷款贴息政策是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政策

的有效补充, 旨在促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技术改

造投资动力, 实现省级重大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持续性享受 政策资金支持。 2022 年度选择“光芯屏端网”、汽车及零部 件、重大装备、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大健康等 5 个重点领 域,对符合技术改造政策要求的项目, 按照贷款贴息政策予 以连续支持。

(2) 支持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 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 过 1000 万元,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可连续贴息三年。

3.揭榜挂帅项目

(1)支持范围。聚焦省政府确定的汽车、智能制造装备、 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等 16 个重要产业链, 针对制约 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 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 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 攻克解决一批“卡脖 子”技术难题。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等揭榜挂帅方式, 遴选产业链关键节点重大项目。

(2) 支持方式。具体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另行发布。对 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10%予以补助,原则 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

4.创新平台项目

(1) 支持范围。平台具体类型包括为产品升级、技术创 新、提高质效而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创新 中心、检测中心等;平台承载项目应当是聚焦行业、产业链

卡脖子的关键技术问题等,项目建设主体要具备较好科技研

发实力,在行业内具有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带 动能力的制造业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3 年,起始年 度不早于 2020 年, 总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

(2) 支持方式。优先支持具有公共性、服务带动全产业 链发展的平台项目,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对企业 自建自用平台,项目验收合格后, 按总投资 10%比例支持; 对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 10 家以上的, 项目验收合格后, 按总投资不超过 20%比例支 持。

5.数字产业化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 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领域, 专业的软件开发公 司为实现工业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所形成实用性强、创 新程度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项目整体开发 周期不超过 2 年, 已获得软件着作权证书,2021 年以来完成 项目建设和产品验收。

(2) 支持方式。对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支出 研发费用的 8%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6.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

(1) 支持范围: 对在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 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重大装备产品,坚持政府引导与 市场机制相结合, 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 对生产企业购买并 实际安装投入生产使用的首台套设备购置费用予以补贴。

(2) 支持方式。对 2021 年以来, 新纳入《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 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分期付款、设备租赁 等费用不计算在内。

(3) 有关要求。各市(州) 经信局对获取购置补贴的设 备,需连续跟踪三年,按年度将设备使用情况上报省经信厅。 三年内若发现设备资产转移、对外租赁,或其他相关情况, 各市(州)经信局应及时上报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7.诊断服务项目

(1) 支持范围。 根据《省经信厅关于开展省级技术改造 咨询诊断服务平台 2021 年度综合绩效评估及增补遴选工作 的通知》相关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 2021 年度 10 家平 台机构综合绩效评估后,按要求测算各单位综合奖励资金, 并出具综合绩效报告。

(2) 支持标准。 根据 2021 年技改诊断服务对接情况, 按照实际完成的有效诊断项目数量,对服务机构按每完成一 个项目诊断 3 万元标准予以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最高补贴 200 万元。

(3) 有关要求。根据 2021 年综合绩效评价和平台增补 情况,对省级平台进行适当调整, 纳入 2022 年度省级平台机 构的单位可继续享受资金政策支持,在 2024 年度专项资金 中予以一次性补贴。

8.试点示范项目

原则上,每年度支持的范围和标准需视上年度总体情况

进行适当调整, 2022 年尚未确定。为加速资金拨付进度, 先

行参照 2021 年度支持的范围和标准受理。各级经信部门根 据省经信厅反馈的名单,进一步核定企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后进行推荐申报, 确定本年度支持范围和标准后再拨付奖励 资金。

根据国家相关批复文件,在项目单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 对 2021 年度获得工信部重大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 试验工厂等奖励 50 万元; 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智能制造、  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 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奖励 100 万元;国家新型工业化 示范基地奖励 500 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 位奖励 1000 万元。

9.晋级提能项目

(1) 支持范围。对实施技术改造后, 2021 年以来年营 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 500 亿元、 100 亿元、 50 亿元的 制造业龙头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500 万元、200 万元、 100 万元, 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占比不 少于 50%。

(2) 有关要求。获奖企业名单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企业 营业收入数据确定。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 担 50%。申报奖励资金时,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出具配套资 金出资承诺函, 确定总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资金计划下

达后 3 个月内, 地方完成资金配套,并按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落实到企业和个人。

10.数字经济项目

先行参照省经信厅《关于开展 5G 宏基站建设补贴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经信规划函〔2021〕212 号) 和《关于 开展 2021 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数字经济类项目申 报工作的通知》(鄂经信规划函〔2021〕221 号) 有关内容和 要求执行。有效建设期限顺延一年,将省铁塔公司纳入“5G 宏基站”补贴范围,具体政策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报要求

1.专项实施常态化申报,各级经信部门可根据工作组织 进度, 审核一批推荐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按要求申报 符合条件的项目, 并对已申报的项目进行补充完善和数据修 订。有效申报的项目统一纳入下轮专项综合评估。已获得本 专项支持的企业, 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再次申报。每年的 1 月份和 7 月份, 各级经信部门可按照要求对未完工项目申 请项目后续资金, 含贷款贴息项目。

2. 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内注册, 财务 管理合规,3 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 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近 3 年在质量、 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3.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必须符合“两高”、 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之

内,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 年版)》

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工信部支持的项目和投资 内容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已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和投资 内容, 若符合国家支持政策, 可向国家工信部推荐争取资金 支持。除试点示范、晋级提能和数字经济外, 同一企业只享 受本专项一个方向的政策支持。

4. 申报方式分为直接申报和“两上两下”两种方式。揭 榜挂帅、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诊断平台、晋级提能和数字 经济类项目, 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程 序直接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创新平台、数字产业化 发展类项目,采取“两上两下”申报方式:不限制市(州) 项目申报个数, 先申报项目汇总表和基本情况表(一上),初 评后下发申报项目清单(一下),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评审后确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二下)。

5. 申报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 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各级经信部门不得指定、推荐咨询机 构。报告需装订成册、签字盖章、附真实性承诺并提供电子 文档,具体如下:

(1)投资补贴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着重分析项目实 施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 并制定合理、可量化的绩效考核目标;按照项目完整性原则, 明确报告完整项目的建设投资内容,进行投资强度合理性分 析,确定项目投资进度与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 确定项目建 设达产绩效目标; 项目建设同时期内, 项目承担单位承接其

他国家级、省级投资类项目的, 应如实说明相关项目建设情

况,并就投资内容划分予以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含设备清单、技术方案)、项目进 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量化可 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已购设备清 单及对应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项目进展情况证明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批文、现场进度照片)、企业技 术能力和财务及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 权、研发团队、质量体系认证、奖励情况、财务报表、信用 中国截图等),以及证明申报项目(单位)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 他证明材料。其中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材料还应当包括: 本 单位具备承担相关任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拟投入(建设、购 买) 的人员、生产性设备、土地、厂房等清单, 工作进度安 排和经费预算等。

(2)政策兑现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提供符合对应 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此外, 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项目 应当提供设备使用计划和设备使用预期效果估计报告; 晋级 提能项目应当分析实施技术改造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并 提出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试点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批复 文件申报,无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需(市) 州在上报请示 文件中明确企业(机构) 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 未完工项目后续资金申请报告,应对照《资金申请 报告》和《项目任务书》,提交全部已发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

置清单、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

证材料,以及设备安装调试证明和设备与生产关联性说明等 文字材料。 申请后续资金时已完工项目, 应当提交验收报告。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审计核定已完成投资内 容,计算需拨付资金总量,扣减已拨付资金数额后,确定本 批拨付资金。

6.投资补贴类项目按投资进度分年度、分批次拨付资金。 需拨付资金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内容(发票) 审计核算。 政策兑现类项目按相关政策要求一次性补贴政策兑现奖励 资金。

7.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购置、厂房建 设、生产性设备投资等内容。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主要包括: 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 含设备安 装、调试, 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 试费用, 不含设备维修; 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投资 规模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20%),以及项目前期研发 性投入(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40%)。研发费用归集 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有关规定执行。

8.新增建设用地,或有特殊要求前置审批的“项目性” 投资类项目, 专项申报时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需齐备。允  许“零增地”的, 在原有土地、厂房、产线建设的“持续性” 投资类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 建设所需备案、环评、规

划、节能、安全等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根据有关政策按需

或延后办理。

9. 由地方自行组织实施分配的, 2018—2020 年省级传统 产业改造升级专项地方切块资金, 视作地方支持政策。

10.各申报环节单位分别就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具体 情况分层负责把关,并逐级对上承诺。

(1) 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提交 材料合规合法, 申请的项目和投资内容未享受国家工信部和 省经信厅同类专项支持,并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项 目建设,按期竣工、达效、投产。如存在项目虚假申报、资 金违规使用等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觉、主动接 受各级、各部门项目监管、检查、审计等工作; 如在项目申 报、执行以及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同意记录、 公开其相关信息并共享至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 县(市、区) 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 和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 申报主体责任, 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监 管和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3) 市(州) 经信局应在核实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和申 请材料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推荐意见, 并承诺承担项目监管 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 服务工作,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达效。

11. 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填报对应附件附表, 并将其电子 文档打包上报,且保证单个项目各项附表填报数据和内容一

致。所有申报项目,随市(州) 经信局申请文件,填报高质

量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 1),以及对应的项目申报汇总表(附 件 2-1 至 2-9)。所有投资类项目需填报项目投资情况表(附 件 3-1 和 3-2),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体现;其中未完工项目 还需填报未完成投资设备清单表(附件 3-3),并草拟项目任 务书电子版(附件 4)。投资补贴类专项资金项目, 由市(州) 经信局按照 “投资绩效双达标”原则, 统筹组织项目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