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9/14
2024年江夏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申报对象、条件和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要申报江夏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一、2024年江夏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申报对象
在江夏区范围内,有意愿申报众创孵化载体的各有关单位,积极鼓励使用闲置厂房及楼宇,符合条件的众创孵化载体均可申报。已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孵化载体不再申报。
二、2024年江夏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申报条件
(一)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场地集中(整栋或整层连片),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6名;
4.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纪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5.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型孵化器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江夏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书;
2.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申报专业孵化器的需提供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及部分服务台账,共建或购买其他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相关协议;
3.孵化场地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明确标识面积、使用主体、房号)等;
4.孵化器运营机构及职能设置相关文件。公司章程,6名及以上孵化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证明或相关孵化服务履历、教育经历证明影印件,孵化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近6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近6个月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
5.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银行到账凭证,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有关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等);
6.孵化载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服务协议、创业导师聘书、管理制度、服务台账;
7.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
(三)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3.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5.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3名;
6.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7.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技术经纪人、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四)众创空间申报资料:
1.江夏区区级众创空间登记书;
2.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营业执照,申报专业众创空间的需提供专业技术平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及部分服务台账,共建或购买其他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相关协议;
3.众创空间场地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明确标识面积、使用主体、房号),照片(体现工位及公共服务区域情况)等;
4.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职能设置相关文件。公司章程,3名及以上孵化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证明或相关孵化服务履历、教育经历证明影印件,孵化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近6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近6个月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
5.与投融资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银行到账凭证,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有关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等);
6.孵化载体与创业导师签订的服务协议、创业导师聘书、管理制度、服务台账;
7.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团队与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近3个月租金支付凭证、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三、江夏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活区”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2020〕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区级登记
第一条 孵化器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 3 个年度租赁期;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4.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5.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③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二条 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基本条件:
1.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 3 个年度租赁期;
3.能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 15 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5.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6.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7.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第二章 登记流程与管理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级登记流程:
1.运营主体填报登记书,向区科经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科经局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计划,及时组织第三方进行集中审核;
3.对新审核通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科经局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条 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区科经局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六条 区科经局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内容如下:①平台建设;②专业服务;③双创活动;④招才引智;⑤投融资服务;⑥成果转化;⑦企业培育等。
第七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登记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交考核评价资料的,视为当年考核评价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参加第二年考核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其资质。资质被取消的原则上不受理重新登记申请及享受相关政策。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按照相应等级,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照相应等级,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
第九条 开展年度考核。对孵化器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对众创空间考核优秀、优良、合格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第十条 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进行奖励。对新引进辖区外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营主体或入孵企业人员获得“武汉英才”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持获批文件直接获得奖励。
每项人才计划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高奖励总计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工位补贴。每个工位 300 元/月的标准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从初次进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起,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办公用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同一企业仅能享受一种区级办公用房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优质科技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经审查评定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最高 30 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最高补贴 500 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两年。
第五章 申报流程及审核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官网、“智慧科经”平台和“江夏科经”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申报通知,同时向江夏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告知申报事宜。相关企业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核:
①承诺书及相关资料,报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推荐;
②区科经局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③区科经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资料进行审核;
④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相关单位按程序进行网上公示;
⑤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科经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本细则由江夏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1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