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17
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规模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批准设立的,并与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按照*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企业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投资,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增发项目。
第二章 设立、管理和分配
第四条 亳州市*与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的管理由建安集团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以项目或基金产品的方式,在*投资引导下,自主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财政性专项资金。自引导基金设立之日起,亳州市财政局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投入3000万元,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一次性投入15000万元,从基金设立第2年起,按照不低于亳州市*所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额度追加投资;
2.引导基金自身的投资收益;
3.其他资金。
第六条 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公司人员工资、项目考察等运营费用的开支。
第七条 管理公司负责日常投资的运作,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按有关协议及时收回引导基金等。
第八条 引导基金每年度按照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进行分红,当盈利不足以支付红利时,则累计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市*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红利一并发放。市*投入部分享受的分红留存引导基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先返还建安集团及其合作机构投资本金及收益,依法清算后剩余部分及时缴回财政。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可采取向扶持企业贷款、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扶持企业贷款是指引导基金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约定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以*先股方式直接对项目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亳州市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前景好;
4.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或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制度;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每年度提出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引导基金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可以联合有关县区,向引导基金进行项目推荐。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报引导基金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向扶持企业贷款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以*先股方式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先分配权和*先清偿权,以*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向扶持企业贷款除外)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模式,统一归集上划。
第十八条 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股东报告运作情况,并对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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