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11
各县市区经信委、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经信委关于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进行验收的工作部署,阜阳市计划于2016年7月30日前做好项目验收全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2年以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项目);
2012年以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含专精特新、产业集群专业镇、服务体系、成长性小微企业4类项目)。
二、验收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产业集群专业镇、成长性小微企业项目)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中所提出的投资计划,竣工后基本达到项目申请报告目标;项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附加值,形成新的增长点,为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到位并已安装调试完毕,运转情况良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账目清楚,财务决算报表规范。
2、服务体系项目(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类项目)
项目基本达到服务机构的预期目标,对服务机构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带来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改扩建的原有设施、培训场地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购置或租用的软硬件设备、设施配置到位,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项目补助比例符合申报要求,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账目清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2、项目完成后,凡不按照要求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能通过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资金。
3、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织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按规定复验。经限期整改仍不能通过复验的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4、对验收中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核减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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