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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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培训、指导扶持和申报推荐服务 | 1、《安徽省经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创业基地的评价认定和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 市经信委 | 市人社局、团市委 | |
2 |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确认转报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2、《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0〕48号):“一、总体部署与要求(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引导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二)企业应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制定年度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计划,并报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三)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及时申请鉴定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省级新产品的确认。(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公告 ‘安徽省新产品’名单,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做好新产品效益情况的统计和*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
市经信委 | |
3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转报 |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 市经信委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蚌埠海关驻淮北工作组 |
4 |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审推荐服务 |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中小发展〔2016〕155号):“安徽省经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信委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管理。” | 市经信委 | |
5 | 企业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申请转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自行制定。” 2、《*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一章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地方*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确定。”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第12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由地方*核准的项目,省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5、《省经信委三定方案》:“第二条 主要职责第四款:负责提出工业、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提出行业投资布局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管和督查。” 6、《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中的《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7、省经信委《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流程图》(省经信委网站*信息公开栏)第一步“所在市(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提出初审”。 |
市经信委 | |
6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服务 |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等14类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督查〔2016〕171号)中“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竣工验收管理和组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经信委负责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各市经信部门留存验收材料,并将验收情况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 | 市经信委 | |
7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初审 |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二)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各级人民*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引导群众停止采集发菜。如已发放发菜采集证的,要立即取消。北方重点地区经省级人民*批准,县级以上人民*可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查挡外出或涌入草原地区采集发菜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二、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革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3、《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13〕12号):“鉴于近期有多家企业申请办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为规范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同意解冻该行政许可事项。报省*领导审示同意后,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依法认真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 4、省经信委行政审批分表和流程图中《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省经信委网站*信息公开栏)第二步“所在市(县)经信委进行初审”。 |
市经信委 | |
8 | 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转报 | 1、《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2、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行文报省经信委。其中,煤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经费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查,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提出申请)。” | 市经信委 | |
9 | ★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1、《淮北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11号):“第九条 财政贴息、事后奖补项目申报,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年初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信息,每季末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项目单位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验,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五)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复审意见,报市*研究审定扶持的项目和额度。同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纳入涉企系统管理。” | 市经信委 | 市财政局 |
10 |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推荐服务 | 1、《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安徽省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 市经信委 | |
11 | 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评审推荐服务 | 1、《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本年度项目指南要求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和推荐意见,择*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经信委 | |
12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转报 | 1、工信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2、以当年安徽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工信部文件为依据。 | 市经信委 | |
13 | 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转报 |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我省境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显著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第四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经信委 | 市财政局 |
14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0]135号):“第二条第一、二、三、四款:(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客观、依据充分,*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备条件。” 4、《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函[2011]950号):“第五条 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备案登记内容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前,应向相应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提请节能审查。第十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可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依据。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参与该项目节能方案咨询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的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审查的评审专家。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三条 开展工业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的专业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备案。” |
市经信委 | |
15 | 供电营业许可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3、《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换发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电力函[2009]341号)。各市县供电企业向同级市县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供电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
市经信委 | |
16 | ▲对生产限制类产品企业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产业政策证明 | 1、省经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15号)中企业需准备证明材料中包括市经信委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文件。 | 市经信委 | |
17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转报 | 1、《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 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市经信委 |
备注:1.本表供市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市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chengnuo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网上办理意见指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分为可以、部分可以或者不可以。8.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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