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2/4/14

根据《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办法》要求,坚持择*扶强、控制总量、提升质量、*化结构,在全市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加强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突破性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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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一)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监测对象为全市2019年认定的87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的企业由所在县区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进行新增递补。
(三)新一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全市总数净增13家,市级根据各地龙头企业规模、实力和经营水平,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备选企业。各县区新申报数依据各地2021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等情况(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比及增幅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四)同等条件下监测淘汰递补和新申报的省级龙头企业以农产品加工规模以上企业、新业态企业*先。
三、申报和监测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同时进行。
(一)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申报和监测企业提出申请,指导企业编写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把关,*材料的真实性。
(二)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审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根据审核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三)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和监测企业的意见基础上,经市人民*同意,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四、申报与监测材料
(一)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并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名单(附件2);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申报推荐名单(附件3);
3.县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或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文件,并附县区级人民*同意推荐的相关材料;
4.申报与监测合格企业的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4),并按照《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5)。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并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组织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4)和有关佐证材料需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合成一个PDF版,*与原件一致;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4)还需提供word版。
3.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被监测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四年内不予申报。
4.请各县区于4月20日前将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

新推荐申报龙头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500字以内)。
3.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包含附注),附注和会计报表均需逐页或骑缝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2020、2021年度每月或季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2020、2021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行政公章)的分税种的免税证明或免税备案表。
6.2020、202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的产权资料(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清单、购建合同、购建发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决算报告、验收报告、产权证书等)。
7.2020、2021年度各月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
8.2020、2021年度各月的电费发票。
9.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原料订单合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标准化规模示范养殖场批准文件。
10.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内容包括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和农户人均增收情况。
11.由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人民银行的系统查询)。
12.纳税信用等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工商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13.其他需要证明事项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