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24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和省委农办等14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0〕32号)精神,现就2021年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七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推荐)。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申报严格按照从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进行。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并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经所在乡*预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初步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申报主体于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附件3)、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附件4),文本请标注页码。
五、公示时间
2021年3月16日至3月22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于公示期间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交材料2份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科技信息中心。
六、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定,严格评定标准,任何一项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项目咨询及代理申报电话:0551-6530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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