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28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加快池州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层。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 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经*有关部门备案的重大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高奖补100万元。
对工业企业当年购买关键设备(成品设备)单台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成套生产线金额达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省新认定的新产品,按其研制费用(含研制材料费用、测试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的给予10%补助,*高补助5万元。
对经省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研制企业按其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高补助50万元。
(五)鼓励企业机器换人。 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高奖补2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对工业企业在实施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当年购置的软件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高奖补25万元。
(七)支持软件服务业升级。 对当年软件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软件销售收入(嵌入式软件只计算软件销售部分)3%给予奖补,*高奖补25万元。
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对当年工业产值同比增长(涨幅需超过当期价格指数涨幅)、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以上的,按每吨标煤5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高奖补25万元。
对工业燃煤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高奖补20万元。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间兼并重组,现金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重组后企业为规模企业或自签订并购重组合同起2个年度内入规的,按并购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补助,*高补助5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企业加大宣传。 对入选“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目录并参加央视宣传的企业,按其广告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高补助30万元。
对承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相关赛事活动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支出(含场地租赁、布置,赛前相关的推广活动等费用)的20%工作经费补助,*高补助2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对出口导向型企业,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保费给予15%补助。
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十二)开展“引智强企”专业诊断。 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诊断,制定企业发展升级路线图。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十三)继续实施企业轮训工程。 每年安排100万元财政资金,根据企业家分类培育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培训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业经济管理干部不少于300人次。
七、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十四)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十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高成长企业各10 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
(十五)严格考核考评工作。 将制造业发展情况纳入对江南产业集中区、三县一区、市开发区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分别以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规模企业培育、工业发展质量等指标综合评分,对得分前三名的授予“制造业发展先进县(区)”称号,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八、其他事项
(十六)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及相关企业。本政策与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资金。
(十七) 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十八)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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