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7/26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工程中心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市工程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绩效考核是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取得的成效和开放服务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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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工程中心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的依据为工程中心绩效报告和自评证明材料,绩效报告包括中心绩效考核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自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等方面材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由各地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工程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工程中心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等次不超过总数的10%。

第七条  分值80分以上的工程中心为“*”,分值在60-8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地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为“*”的工程中心,予以通报表彰,同时组织专家对“*”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三名的工程中心给予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通报和限期整改;对无故未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条  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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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建设情况

自评分

研发条件与能力(35分)

研发投入、仪器设备与场所
(20分)

研发经费(包括科研工作经费、人才培养与引进经费、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更新经费等)投入额,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及近年更新情况,研发场所、中试生产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情况。

 

 

科研项目
(15分)

自主开发及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量、经费额,项目完成情况等。

 

 

团队建设(15分)

团队结构层次与人才培养
(15分)

专职研发团队(不少于3人)、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岗位结构、学历结构、技术职称结构等合理性,技术带头人组织能力及研发水平,团队素质与层次等。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和设有人才站点等。

 

 

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35分)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和专利等知识产权(20分)

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专有技术、新产品。申请和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持或参与修订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如新药证书、农业新品种、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新产品销售额
及占比
(15分)

开发的新产品在评价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及在单位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新产品既包括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15分)

内部运行管理
(10分)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内部人员考核、激励等机制,项目的组织方式,研发体系的构建,科研资料、数据的积累和归档等)。

 

 

产学研合作及对外服务(5分)

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外提供产品检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等情况

 

 

加分项

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的或评估合格的,加5分,新认定为*创新平台的,加10分。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加2分。

 

 

自  评  总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