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7/21

各县市区科技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现将《阜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4日

  • 附件:4.阜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39.0 KB]
  •     阜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阜发[2017]3号)及阜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是市科技主管部门立足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聚焦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煤电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七大主导产业,支持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通过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组织专家凝练确定推进的市级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2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组织实施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为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的初审推荐、组织实施和落实补助资金到位,对项目的推动实施、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具体意见,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承担法律责任等。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按照需求导向、*引导、定向申报、立项论证、目标验收、分期拨款、费用包干的规则进行管理。每年年初市科技局组织凝练市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初审权下放和限额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按照下达指标数和申报指南要求联合市财政局行文推荐项目报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推荐非本单位或无行政隶属或人事管理关系单位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阜阳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不得在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如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单位研发工作时间合同期内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单位法人代表需签订诚信chengnuo书。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已承担实施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立项程序采取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科室提出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全程留痕。*要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现场考察。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应进入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市科技重大专项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市)区先行补助不超过20%,市按不高于县(市)区补助额度予以补助,市补助资金原则上每项50-1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确定的市财政补助额度,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总数原则上不变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支出按照《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科技项目经费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经费单独核算,纳入单位研发统计。对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1次以上的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计划要求,采取一项目一合同的方式,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实施过程的评估监管,对目标不*、实施效果不好的重大专项,按程序进行调整,确无*要继续实施、或目标难以实现的,应当及时终止。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支持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科技计划信用记录制度,对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追踪问责制度。科技重大专项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实施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内部管控机制。按照分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内部管控职责,规范相关主体管理行为。强化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资助;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并将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立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市科技局把项目执行报告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正常拨款和继续给予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要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验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由委托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除提供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相关证明附件等验收材料外,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认定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超过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项目预算经费调整超过10%以上,上述事项均未报告管理部门同意备案;

    5、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并会同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市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专业审计、财务机构对已拨付资金进行抽查、审计。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干预、妨碍项目评审、评估活动等失职违纪行为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凡实名举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