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2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创新平台建设评估、咨询,创新团队、人才评价等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专家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政策。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经济专家三大类。

第四条  专家库由市科技局组织建设和管理使用。委托淮南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承担专家库维护与运行,开展专家工作评价。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支出、专家使用咨询费从市科技局科技专项管理经费中列支保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实行公开征集、遴选入库、专业分组、规范使用、信用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征集由市科技局公开组织,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技术发展的状况,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和深入的了解;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技术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咨询等科技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申报应当填写《淮南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近5年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证明材料;

(二)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由淮南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专家予以入库,结果向社会公布。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对自己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书面或电话方式申明,有权请辞或拒绝参与;

(四)可以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科学、公正、公平和客观地进行咨询评价活动;

(二)受邀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评价意见或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咨询等事项;

(五)对参与咨询评价的事项内容及资料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评审信息。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技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入库专家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和使用。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及时联系市科技局,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须从专家库中产生,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求,提出专家选用申请,由局规划科、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库运行单位、局纪检监察人员联合按照随机和定向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并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四条  对专家的诚信管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对每位专家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以及社会反映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加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作出调整出库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名单:

(一)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擅自泄漏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接受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1次以上,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以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徇私舞弊,收受或索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馈赠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参评项目单位存在利益关联,需要主动申请回避,而故意隐瞒实情不回避的;

(六)由于年龄、身体、工作变动等以及其他原因不适

宜继续担任专家工作,或专家本人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准泄露参与评审专家的姓名、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准擅自复制、下载、抄录或留用评审资料,不准以任何形式剽窃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等资料内容。

第十八条  评审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评审组织管理者负责收回存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直至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规划论证、项目评审、咨询、绩效评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活动的劳务报酬,以专家咨询费的名义发放,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市直有关部门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结合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活动形式实际确定。

(一)会评形式

对半天以内的专家论证、评审活动,600/人;一天活动,1000/担任主任评委的增加100/人。

(二)网评形式

1.评审项目数在10个以内的,每次800/人;

2.评审项目数在10个(含10-20个的,每次1200/人。

3.评审项目数在20个以上的,每次1500/人。

(三)实地评价

专家在淮南市区域范围内,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实地评价活动,咨询费参照本办法会评标准执行。

(四)专家授课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五)专家咨询费是专家个人税前所得,专家咨询费税收由专家个人自行申报并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