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30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支持科技创新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高2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0%、*高1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上市(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险、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的(依据统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一套表”数据),每年按照新增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其中上年度研发总投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研发总投入1亿元以下的,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经统计部门核准有研发投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计划
每年扶持1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风险投资基金按企业实收资本25%的比例对其参股投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上登记的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
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市产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及其系统应用、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和产品智能化研制,按照项目智能化部分实际完成硬件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部分实际完成硬件和软件投资的2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省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八)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对授权的每件中国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其中0.3万元用于一次性缴纳专利年费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每项*多资助2个国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势培育工程企业,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利息总额的30%、*高2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按评议费用的50%、*高20万元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市专利权人与市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高2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单位证书、安徽省合格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推进品牌创建和质量强企
对新获中国*、安徽省著名商标和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对新获省级和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对新获安徽省及省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家企业)。(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支持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有院士、博士进站工作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建站资助及研发运营补贴;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三)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省部级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对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获*等次的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高2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登记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登记备案1年以上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等次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对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登记备案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等次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支持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对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对获*等次的奖励l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对新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对新建省级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和国际技术合作(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区)*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八)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对列入(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批准建设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按省支持资金的1:1给予匹配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大获奖成果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获得安徽省科技奖、安徽省专利奖的成果,给予省奖励资金同等金额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吸纳市外科技成果在铜转化
对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吸纳外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5%、*高5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高5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依据绩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市内高校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铜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成果*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扶持科技人才团队转化科技成果
扶持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对入选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按省支持资金的*给予参股支持,参股资金由市、县(区)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引进实施发明专利成果转化
对企业引进的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及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技能人才,发明专利能实施成果转化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5年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八)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办的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高可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允许和鼓励在铜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70%、*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技人才引进
(二)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用于个人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开展“铜陵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比活动,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市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115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比活动。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评为学科带头人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评为“1155”创新创业团队的,连续3年每个团队每年资助8万元,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评为“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象的,连续3年每人每年资助3000-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三)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对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四)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外籍人才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国外技术及管理人才,经过市外国专家局申报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按1:1资金配套,*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来铜创业*
凡创办企业或在企业*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可以租住市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与我市非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本科生每人
每月4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的工作津贴,*长3年,每年支付一次。工作津贴经费由市、县(区)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与我市非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照*高90平米标准给予本科生每平米400元、硕士研究生(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每平米5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平米600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经费由市、县(区)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且与企业续签工作合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支持高层次人才基地建设
依托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园区、高新技术园区、产业示范园区等载体,建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每2年对人才基地引进人才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引进人才较多、成果转化较快、扶持力度较大的*基地,给予10—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来铜见习*
离校未*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见习单位见习达到3—12个月,且见习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生活补助的,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评选获得先进的见习单位(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
对纳入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企业,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已实施分红激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各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要严格申报程序,强化部门会商会审,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对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要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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