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1
铜陵市绿色工厂申报是需要满足在铜陵市注册成立,运行两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获得省级或绿色工厂称号,符合绿色工厂基本条件和相关评价要求的企业。每年由铜陵市经信委组织实施,一般申报时间会在7月份左右。另外,铜陵市绿色工厂申报有名额限制,比如2018年是铜官区、郊区申报企业不超过2家,枞阳县、义安区、开发区申报企业不超过3家。申报省级绿色工厂未通过的,完善企业基础条件后符合要求的可*先推荐,不占指标。申报咨询电话:13339105710。下面针对铜陵市绿色工厂申报的相关内容做下介绍:
申请铜陵市绿色工厂评价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有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
(七)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没有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制造强市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皖经信节能函〔2016〕117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授予铜陵市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工业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满足申报条件后进行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 自评价合格(80分以上)的,由工业企业向属地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委进行推荐申报。工业企业申报材料《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纸质1式4份、电子版1份。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择*选定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市经信委按照我市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有关办法,对市级绿色工厂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条 市经信委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工厂建设总结报告》报各属地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所在企业复审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等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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