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范围、认定条件

2020/9/24

今年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申报刚刚结束,今年未申报的家庭农场建议参考以下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准备明年的申报!每年各区申报限额,铜陵市各区县还请积极准备
铜陵市农业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申报范围
从我市的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中择*推选产生。
二、名额分配
依据县(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分配(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名额在枞阳县和郊区中产生)。
2020年,全市计划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个、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个。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枞阳县9个、义安区5个、郊区5个(包括普济圩农场)、铜官区1个。
2.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枞阳县4个、郊区1个。
3.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枞阳县1个、义安区2个、郊区 1个(含普济圩农场)、铜官区 1个。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县区实行差额推荐申报。县区在分配指标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均再推荐2个备选单位参加评审,合作社各推荐1个备选单位。经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抽查、组织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从县区备选单位中择*推荐替补。
县区按分配指标等额择*确定、申报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
三、推选条件
按照《铜陵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4〕22号)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并结合《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执行(请在铜陵市农业委员会网站自行下载)。
除符合上述推选条件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的通知》(皖农合函〔2015〕646号)要求,家庭农场要提供2019年度(全年汇总表一份)及2020年1-7月份(分月台账表7份)的基础台账备查;
4.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5.农民合作社*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6.合作社土地规模过大不符合适度规模要求的,不予推荐;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7.不能及时向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8.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9.贫困村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 ,并提供贫困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家族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也要提供贫困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铜陵市农业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四、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评选范围内符合推选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自愿申报,如实填报《铜陵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铜陵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可在铜陵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自行下载),对照推选条件要求逐项提供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报所在乡镇初审。
2.乡镇初审。乡镇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要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逐条逐项初审,择*推荐。
3.县(区)复核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乡镇所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过材料复核、实地察看、网上公示等程序后,在没异议的情况下,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评审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实行随机抽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会议研定,公示无异议后,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正式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先推荐:
1.带动贫困农户多、脱贫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5.已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6.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8.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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