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26
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要求汇总
一、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报告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势和竞争*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市场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业中处于*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近两年内每年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 20 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二、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属地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 1)、《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 2)等。
(二)各县(市、区)经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抄报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
(三)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步评价意见,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商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进行综合评审。
(五)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庆市科学技术局、安庆市财政局、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和安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确定安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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