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8/30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和苏滁园经运局,在滁高校科研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

2、滁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表

3、专家chengnuo书

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及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科技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及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评审,科技计划类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初评,一般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学术、专业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专家库专家主要来自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计划科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提出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专家征集、入库、出库管理等。市科技情报所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整体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承担专家出入库初审、信息动态管理、技术支持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国家、省、市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主持或参与过、省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先入库。

(二)管理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财务、金融专家主要是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长期从事经济研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等。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客观、公正。

(五)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印发滁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通知.pdf

 滁科9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