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定远县科技创新政策

2019/4/10

定远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精神,为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县*决定实施定远县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旨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制度。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创新券支持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各乡、镇人民*,县经济开发区、县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创新券的兑现、日常管理及运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年度县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根据企业类型,创新券分为:

A类: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

B类:10万元,知识产权*势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拥有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称号的企业(含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C类:5万元,民营科技型企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拥有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称号的企业;

D类:2万元,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按类型申报创新券,单个企业符合多种类型的按高额申报。

第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有效期2年。创新券面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四种。创新券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县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200万元作为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现、过期、注销后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创新券发放

第九条  创新券发放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县*和县科技局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我县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县科技局按照ABCD四类企业数量均衡和过往不重复两项原则提交创新券申领方案(包括,申领企业名录、企业类型、创新券额度等),县科技创新办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五章  创新券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具体见县科技局发布的《定远县科技创新政策汇总》中可以使用创新券进行事后兑现的事项。

第六章  创新券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与各类奖补事项申报同步实施,各类奖补事项申报以县科技局发布的奖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企业按奖补事项申报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县科技局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初审完毕后,汇总上报至县科技创新办审核。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创新办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兑现事项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意见,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经公示,由县科技局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县财政局兑现。大额创新券兑现后结余部分在原券上背书,有效期按原券计算。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创新券完成兑现的事项可继续申请上级奖补政策,创新券兑现金额不足以覆盖县奖补金额时,不足部分县按相应政策规定予以补足。

第十八条  未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可根据不同奖补申请渠道自行申报相关奖补。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对骗取创新券、提供虚假材料兑现创新券(含重复兑现同一事项)的企业,一经发现,县科技局立即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已兑现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该企业各类科技奖补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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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远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县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障资金,专门用于合作银行对*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

县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业务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贷款企业的准入、审核与推荐,贷款损失的代偿办理;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合作银行加大贷款投放与代偿清收力度,鼓励合作银行开发科技信贷新产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县科技局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其他未明事项,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研究实施。

第二章 合作银行与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县科技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须遵守风险补偿金运作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类贷款、增信类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贷款模式。

第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提供不低于10倍的授信额度。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从每年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风险补偿金首期总额不低于400万元,3年内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推荐与管理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包括:拥有相关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拥有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其他*科技型企业。(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小试、中试等环节的研发投入等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贷款企业实行名单准入制管理。贷款企业由县科技局审核推荐,经审查筛选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取得准入资格的贷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程序组织审核,并在贷款发放后,将贷款投放明细提交县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向县科技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等共同承担风险,其中风险补偿金承担不超过50%的贷款本息损失(具体比例根据信贷产品按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代偿后,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偿所获资金在扣除*要追偿费用后按政银双方协议约定偿还政银代偿金额。

第十六条  每年度县科技局向县*专题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及代偿情况,并从下一年度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五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若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县科技局应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银行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县科技局取消其贷款资格,通报相关部门,不得享受各类*惠政策、不得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对县科技局审核把关不严,*终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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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定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2015〕40号)和《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滁办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国内或省内*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定远创新创业的县内外科技人才团队。

第三条  对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且在定远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的科技团队,县*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县天使投资基金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县经济开发区、县盐化工业园、县现代农业示范园根据本地首位产业、支柱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并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五条  单个团队扶持金额300-1000万元,特别*科技团队采取“一事一议”。

第六条  科技团队申请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定远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特别*科技团队“一事一议”;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或省内*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七条  县科技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引进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按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在县天使投资基金可用额度内,提出拟扶持建议名单,报县天使投资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对扶持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天使投资基金退出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在扣除基金提留并上缴财政后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二)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天使基金扶持总额,奖励扶持总额的30%,每多完成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直至达到*,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受益财政已出台纳税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经天使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科技团队可以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第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房产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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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根据《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县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

第三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奖补措施


第五条  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申请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县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超过全县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8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上台阶稳增长,对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对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7万元、14万元、21万元、3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核算时按2倍计算。对当年新增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类统计目录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万元。

第十条  单个企业同时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申请奖补单位每年按照县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县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县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和县科技局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县科技局网站、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局行文报县*审批。

第十五条  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县*审批后的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远县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力度,根据《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县范围内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奖补措施

第四条  对符合省“1+6+2”政策和《定远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定办法〔2016〕69号)政策扶持条件的奖补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第五条  对高校院所在定远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鼓励县内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县财政按其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4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等次的,再给予7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等,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根据任务工作量和数据质量按每人500-1000元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申请奖补单位每年按照县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县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县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和县科技局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县科技局网站、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科技局行文报县*审批。

第十六条  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县*审批后的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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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2018年产业到户项目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激励广大贫困户依托扶持政策发展产业,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产业到户扶持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含2016年和2017年已脱贫户和未脱贫户,不包括2014年和2015年脱贫户)。主要扶持新发展产业的贫困户、扩大产业规模的贫困户和调整种养结构的贫困户。贫困户未发展产业的,不得享受产业到户帮扶资金补助;已经享受补助的产业不得二次补助。

第三条 扶持内容  

    按照“产业到户、扶贫到人、一户一策”的*扶贫理念,重点鼓励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特色养殖业,兼顾扶持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适度发展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特色种养业及其他增收致富的产业。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产业到户扶持标准实行封顶奖补政策,原则上贫困户每户当年*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对发展标准大棚设施栽培的贫困户每户当年*高补助不超过7000元。具体标准为(附件1):

(一)种植业

1、大棚蔬菜:新建蔬菜大棚实际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助普通大棚每平方米5元、钢骨架大棚每平方米10元;

2、食用菌:新建标准生产大棚补助标准参照蔬菜大棚标准执行;

3、果蔬(含西瓜、甘蔗):新发展种植面积1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连片种植区内面积分户统计亩数;

4、花卉、苗木、中药材等:按新发展实际种植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5、其他*种植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果蔬标准执行。

(二)养殖业

1、鸡、鸭、鹅养殖:新饲养鸡、鸭、雉百只以上(含100只)按饲养数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出栏验收后按实际出栏数每只再一次性补助15元;新饲养鹅10只以上(含10只)按饲养数每只一次性补助5元,出栏验收后按实际出栏数每只再一次性补助30元;

2、生猪、山羊养殖:仔猪(羊)按年新饲养每头补助50元,育肥猪(羊)按年新出栏数每头(只)一次性补助500元;购买母猪按能繁母猪和后备母猪分别补助1200元和500元;

3、菜牛、黄牛养殖:按年新饲养数每头一次性补助2000元;

4、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品种以甲鱼、河蟹、黄鳝、泥鳅、龙虾、杂交鲫鱼等为重点,原则上实行“一点一户”申报。新发展养殖水面1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5、特种养殖:在每户当年*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的前提下,按年新出栏数实行“一事一议”。

(三)其他产业

1、农产品加工: 当年新办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且投资5000元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投资8000元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投资10000元以上一次性补助4000元。贫困户代理企业加工产品,并与企业签订合同,且正常生产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

2、纳入县商务局当年电商发展计划,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购置电脑等设备并开通正常运营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3、对贫困农户根据自身意愿和专长发展其它产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乡(镇)申报,报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视产业发展情况给予补助。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产业到户项目扶持实行户申报、村审核公示、乡验收公示、县复核公示,每年3、6、9、11月上旬分四次开展。各乡(镇)分年度对产业到户帮扶项目进行摸底统计,按照补助标准测算到户,分类统计,以乡(镇)汇总。

1、申报。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由结对帮扶干部与贫困户商定后,填写《定远县*扶贫产业到户帮扶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结对帮扶干部、扶贫专干、驻村工作队长、村委会审核后签字*并公示。

2、验收。乡(镇)*组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农经站、农技站对产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填写《定远县*扶贫产业到户帮扶项目验收表》(附件3)后报乡(镇)人民*审核公示。

3、复核。所在乡镇及村将符合补助的贫困户名单及补助资金公示后,报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复核,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每个乡镇随机抽查复核2-3个村若干发展产业贫困户,填写《定远县*扶贫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复核表》(附件4),并将复核结果在县*网站公示。

第六条 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完成后,经所在乡镇人民*申请,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负责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县农委负责在县*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加强产业到户帮扶项目的信息和档案管理。乡镇、村和帮扶干部应即使采集贫困户的产业帮扶措施、帮扶成效信息,填入扶贫手册,更新贫困户收入登记表。产业到户帮扶项目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乡(镇)*负责产业到户帮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委对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严禁套取、骗取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奖补资金。对套取、骗取产业到户帮扶项目奖补资金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和追责。县产业到户复核工作纳入对乡镇考核范围。

第十条 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县农委、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