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

2019/4/10

为更好地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势产业集群化,实现经济总量较快增长、产业结构更加*化、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创新走出一条科技进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源节约、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五个发展”为方向,以“两核驱动”、“三带互动”和“四轮齐动”为重点,以加快建设美好新来安、实现“四个翻番”为目标,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园区集聚、区域协调、企业升级、科技创新、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努力实现发展动力从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加工配套型向高成长型转变、组织形态从分散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产品档次从低端同质向高端智能转变的工业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扶持措施

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发展。

(一)加速产业转型

1、鼓励产业集群集聚。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集群专业镇产业特色的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先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建设施工条件;突出汊河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形成独具特色产业基地。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每新增1家规模企业分别给予所在地*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产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的给予l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字号产业名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项目,给予*先供地。

2、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上述产业发展要求的新建企业,单台生产设备采购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给予设备价格3%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企业新建项目奖的除外),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高不超过100万元。

3、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来安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确立为*先发展区域,每年在土地指标上给予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先安排,积极为省亿元以上重点项目争取省级预留指标。对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出让、资产处置等收入,在扣除各项计提基金后,全额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

4、加快乡镇工业区建设。对在乡镇新上我县重点扶持产业的项目,努力保障用地需求;在县*设立的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加快乡镇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快企业升级

5、设立规模突破奖。对当年新列入统计部门统计的规模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规模企业”奖牌;对当年销售额(域内)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销售额(域内)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0亿元的每突破一个10亿元台阶,其奖励金额在前一次突破奖励基数上增加10万元(即突破20亿元奖励20万元、突破30亿元奖励30万元,以此类推)。为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加快打造百亿元企业,在享受规模突破奖的基础上,对首次突破百亿元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设立企业快速成长奖。为扶持企业快速发展,根据产业类型、产品科技含量、生产能耗、产业前瞻性、约定竣工投产等因素,对新建成投产且年销售(或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自投产后第2个完整会计年度算起,第一个奖励年度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此后,每年按比上年新增销售(或营业)收入部分3倍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直至该企业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与上年相比不足20%终止。

7、设立“十强”企业、“十快”企业和进出口“十强”企业奖。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十强”、“十快”及进出口“十强”评选,分别颁发“十强企业”、“十快企业”和“进出口十强企业”奖牌;对当年度评为“十强”“十快”“进出口十强”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享受“十强”“十快”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进出口十强”奖励。

来安县政策申报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8、设立企业新建项目奖。

(1)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给予其投资额4%的扶持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达1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可适当放宽扶持奖励比例,但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

(2)对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其投资项目为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或者投资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扶持奖励,单体项目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我县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整个工厂50%、整个车间40%、整条生产线25%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年度*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对运行3年以上的重点扶持产业的规模企业,购置单台生产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经考核给予企业5%的一次性奖励;其他产业的规模企业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高不超过100万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当年获得国家智能制造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用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人数量的智能化成套设备,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的,给予每台套20%购置奖励,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转型终端装备制造,对生产单价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我县首台(套)终端产品,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给予省补助资金30%的配套奖励。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

9、设立土地亩均税收贡献奖。

(1)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30%给予奖励;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40%给予奖励;

(3)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55%给予奖励;

(4)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75%给予奖励;

(5)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7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85%给予奖励;

(6)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95%给予奖励。

(7)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给予奖励。

同时,为扶持新办企业,在奖励政策期限内,全县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竣工的,当年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予以奖励。

该项政策执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另行评估修订。

10、设立企业进出口业绩奖,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超50万美元或进出口增量超50万美元的,其进出口增量部分按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予以奖励;对新进入安徽省进出口百强榜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围绕“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我县重点、*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等费用补贴奖励,国内重点展会*高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国外重点展会*高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发展混合所制经济。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强强联合,或由大企业并购重组中小企业,实施规模扩张。凡本县规模以上企业间联合、并购、重组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或县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收购我县企业并在我县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待受让企业建设和生产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等额奖励给受让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凡进入全县“十强企业”的,允许其根据产业链需要,以其为核心,单独建立相应的配套产业园区,并预留发展空间。鼓励我县企业与央企、省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通过整体出售、控股、相互参股等方式发展混合*制经济。

(三)加强企业培育

12、加大金融扶持和要素保障。

(1)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县金安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且有担保需求的我县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应保尽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销售额、入库税金增幅在2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县金安担保公司*先提供融资担保;建立中小微企业“互助”协会,设立中小微企业“互助”基金,单笔融资不超过100万元,利率不超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2)对列入我县重点培育的企业,保障合理资金需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融资担保,并给予新增贷款1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具备偿债能力的重点培育企业,积极帮助争取发行企业债券。

(3)对重点培育企业*先推荐参与大用户直购电;*先保障重点培育企业用地需求;对重点培育企业国有土地证确需分割的,经县经信委会同县国土房产局、县规建局审查同意后,由国土房产部门给予办理。

13、实施科技小巨人计划。在全县选择10家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自主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档次较高、经营业绩较好、企业家自身素质较高、发展意愿较强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建立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对资产负债率低于50%、连续三年销售额增长超过20%的培育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30万元左右的债权投资,并签订*长不超过3年的投资协议,到期后根据企业需要和发展情况,再行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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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升创新能力

1(以统计部门统计为准)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别予以补助,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

(4)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项目的,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的,按职务、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3200元、2600元的申请费用资助;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多资助2个国家);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每件1200元的申请费用资助。

(6)对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企业及其他职务、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每件1.5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500元、300元的奖励。

16、鼓励企业创*创牌。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对新进入全*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省百名排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安徽省著名商标、滁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来安县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4000元,获得一般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排名第1位)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排名前3位)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项目(工业)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且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强化节能减排扶持。节能扶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惠目录》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环保扶持按环保专项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扶持,*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强化人才建设

19、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

(1)建立职业技术学校与企业订单式技术工人培养机制,每年根据完成培养合格技术工人的情况,给予职业技术学校一定的办学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每人120-25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给予每人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实施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按政策规定对新录用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500元、1000元、3000元、1.5万元的奖励。

(2)对经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5年内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对能够引领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自带团队、技术、项目、资金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具有国内外*创新成果、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50至6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专业方向急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的紧缺人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引进人才技术研发、科研交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

(3)对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助;紧缺人才*先申请人才公寓、公租房,居住3年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50%。引进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县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总房价的10至40%、*高不超过40万元的购房补助。

(4)引进人才享受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包括团队核心成员)和紧缺人才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800元;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1名,每月可*高增发500元的生活补贴。

(5)鼓励公民个人、人才中介机构、引才工作站引荐高层次人才,成功引进的,给予0.3至1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所引进国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执行效果,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金奖励。

20、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设立企业家培训激励基金,专项用于“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将全县规模以上和列入科技小巨人计划的工业企业负责人及新生代企业家纳入到全县“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每年分批分期组织50人次左右的企业家赴国内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进修培训,给予每人50%、*高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补贴,资金从企业家培训激励基金支出。

21、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

(1)对进入全县“十强”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先推荐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2)对当年入库税收(域内)超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县委、县*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授予“*企业家”称号;年纳税超3000万元的,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年纳税超5000万元的,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

(3)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在来安规划馆设立专栏,对其创业事迹进行宣传,县广播电视台、来安报、*门户网站等媒体要重点宣传企业家及其企业在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六)*化发展环境

22、科学配置资源。*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重大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制”,降低项目审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机制。

(1)对超过全县平均亩均税收2倍(不含2倍)且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先安排新增土地指标用于其扩大再生产和新上项目;*先享受县金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按担保费率的50%给予财政补助;*先申报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在企业排污指标、节能指标核定年度增加10%。

(2)对达到全县平均亩均税收1-2倍(不含1倍)的企业,可以安排新增土地指标用于新上项目,可以享受县金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和相关项目政策支持,在企业排污指标、节能指标核定年度增加5%。

(3)对低于全县平均亩均税收1倍至0.5倍(不含0.5倍)的企业,一律不安排新增用地,一般不享受县金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不享受各类项目资金扶持,在企业排污指标、节能指标年度核减5%。

(4)对达到全县平均亩均税收0.5倍以下的企业,在企业排污指标、节能指标年度核减10%,且不列入各类评*评先及各项政策支持。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全县平均亩均税收0.5-1倍的企业,*须新上项目或进行技改,否则按规定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连续三年的,要引导其退出,变被动转型为主动转型。

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实体经济尤其是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并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上浮比例。

23、*化融资方式。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境外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进入正式上市辅导期、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的,给予融资额1%的奖励,*高不超过60万元。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发行公司债、私募债,对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成功发行1000万元以上各类债券的,按发行额度的1%,给予*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县外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县外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健全帮扶机制。建立领导分层联系帮扶企业机制,对列入调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对一”*帮扶,实现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帮扶工作全覆盖。县级领导主要帮扶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科级以上干部具体帮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工业建设项目;规模以下企业由所在地*明确联系帮扶领导和责任人。对重点骨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办理有关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遇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县委、县*协调解决。

三、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具体考核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并进行考核。

(二)对申报“十强”、“十快”和“进出口十强”的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工作上实行一票否决,由相关部门把关,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确定参评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或申请人,取消荣誉,追回奖励,今后不得参加任何奖扶政策评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评程序、严肃考核纪律、严把数据质量,对玩忽职守造成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条款由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过去县委、县*出台的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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