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四大工程创新政策

2019/4/11

《南谯区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一)(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配套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滁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推动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文件。

  一、设立南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科技进步条例》、《安徽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区*设立南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全区科技创新工作。

  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我区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通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区属企业购置、租用研发设备进行奖补。

  1.企业购置研发设备奖补

  奖补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并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研发设备的。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企业设立的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奖补标准: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奖补,单台仪器设备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该企业申报年度的纳税总额(不含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同时不超过500万元(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已享受奖补的仪器设备五年内不得转让、出售,否则全额追回财政奖补款。

  2.企业租用仪器设备奖补

  奖补条件:区属企业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研活动时,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经省科技厅公示认定后向社会开放的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奖补标准: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奖补,*高不超过200万元(含30%市级配套资金)。

  (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进一步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重点,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新建和提升一批企业研发创新平台,带动微小企业发展,减少企业科研成本,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补

  奖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奖补标准:(1)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2)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价中获*等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3)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4.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奖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奖补标准:(1)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认定的企业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2)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3)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5.重点(工程)实验室奖补

  奖补条件: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

  奖补标准:(1)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2)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含30%市级配套资金)。

  6.科技国际合作基地奖补

  奖补条件:新认定的科技国际合作基地。

  奖补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等次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7.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补

  奖补条件:新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奖补标准:新获批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30%市级配套资金)。

  8.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奖补

  奖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博士后)工作站。

  奖补标准:新认定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三)支持企业申报重大科技项目

  进一步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通过申报重大科技项目提高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

  9.科技项目奖补

  奖补条件:成功申报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

  奖补标准: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比例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补充企业研发经费,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0.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奖补

  奖补条件:成功申报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

  奖补标准:按照其所获项目经费的20%进行配套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30%市级配套资金)。

  (四)支持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把人才工作作为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不断*化我区科技人才队伍存量与增量,为建设创新型南谯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1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补

  奖补条件:对符合滁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标准且被省科技厅列入支持名单的科技团队,在南谯区投资兴业并与*签订创业合作协议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的50%;

  (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

  奖补标准:“天使投资基金”作为出资人,以股权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的支持。

  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天使基金”出资总额,奖励扶持总额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按比例计算,直至达到*。或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经同意,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五)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

  支持企事业单位、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2.高新技术产品奖补

  奖补条件:成功申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奖补标准: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科技成果转化奖补

  奖补条件: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

  奖补标准:国家重点新产品,按省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按省销售额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

  14.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奖补

  奖补条件: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南谯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

  奖补标准: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入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含30%市级配套资金)。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专利质量和拥有量,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予以奖补,奖补经费用于专利成果转化和交易等。

  15.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

  奖补条件:在南谯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申请的国内外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或授权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奖补标准:(1)实审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个人、其它组织和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每件资助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进入实审资助5000元/件(每件*多资助2个国家)。

  (2)授权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个人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每件奖励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每件奖励15000元,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件以上的(含5件),每件再奖励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0元/件。

  (3)年费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省、市、区奖补和年费资助,专利权人需一次性缴纳授权后五个年度(不含授权当年)的年费,方可享受奖补资金。已享受市级年费资助的专利,在缴纳超过上述年度的年费后,可凭收据申请资助;未享受市级年费资助的专利,不受年度限制据实资助。年费资助单一年度不超过2000元。

  16.知识产权*势企业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奖补标准: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七)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17.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

  奖补标准: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均含省、市级奖励资金)。

  18.创新型企业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奖补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9.民营科技型企业补助

  奖补条件:获得“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荣誉的企业。

  补助标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

  20.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增幅奖补

  奖补条件:纳入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下、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三个档次进行奖补。

  奖补标准:亿元以下企业的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3万元的奖励;亿元以上企业的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企业的年度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均含30%市级配套资金)。该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保险

  为避免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各类现实面临的风险而导致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等不利情况,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保险。

  21.科技保险奖补

  奖补条件:可享受科技保险奖补支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2)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发票;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奖补标准: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奖补(含30%市级配套资金)。

  安徽卧涛,多年从事科技创新政策服务,关于上述各项政策都很有经验,企业若有疑问可咨询 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我们会有专业项目导师为您一对一解答问题。

  三、申报和审批

  1.奖补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奖补”的原则。

  2.区科技局集中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补事项,经公示无异议,报区*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四、附则

  1.本配套文件适用于全区科技创新型产业或项目;注册地和税收入库均在南谯区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群团组织;户籍为南谯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2.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配套文件的执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全额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财政资金。

  3.本配套文件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配套文件条款不相符的,以本配套文件为准。《南谯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政办函〔2010〕49号)同时废止。

  《南谯区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配套文件(二)(试行)

  一、集聚高层次人才资源

  引进和扶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符合国家重大产业科技战略和科创城产业规划的项目,给予国家重大科技专项1:1配套补助、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300—1000万元补助、税收贡献奖励等政策扶持;建设科技创新空间平台、人才公寓房等,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审核后,给予生产研发及住房购置(租赁)补贴等系列扶持政策(贡献特别突出人才可享受共有产权*住房),综合资助累积*高可获得1亿元。

  二、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吸引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可分阶段给予*高3000万元支持。

  三、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支持。按照不低于2:8比例标准,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注资,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方发起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种子基金,鼓励运营方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多方位的服务。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置或租赁研发办公用房,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1.租用或购买科创城研发生产用房的,按其租用或购买面积给予适当补贴(*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者在过户手续完成后,按照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承租者给予“两免一减半”*惠(前两年免租金、第三年按合同价的50%,单个企业每年*高*惠不超过50万元。

  2.给予担保贴费和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按照其担保费用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个项目*高累计不超过80万元。

  3、给予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奖补。对于滁州科创城内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的,在成果转化收益后,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实行双向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科创城内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异地交易的,在成果转化收益后,按照实际成交价的3%,实行对内单向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1.按照其入库前一年研发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认定前一年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于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建设第一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对引进和重点扶持发展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3.建设期两年内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企业建成后年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万、4万、6万元、8万和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35%、55%、75%、95%和*比例给予等额奖励。

  六、加快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进驻,构建贯通产业上下游的科技服务链。建设科创城科技服务中心,对新引进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提供两年免费办公用房,并按照本地服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两年内每年*高可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办(参加)科技类展会

  为支持科创城内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降低参展成本,将给予举办(参加)累计类会展的企业以下奖补:

  1.参加境外展览会:展位费补贴70%,*高限额50000元/次;交通费、生活补助50%,*高不超过5万元。

  2.参加境内展览会:展位费补贴50%,*高限额30000元/次;交通住宿补助50%,*高不超过1万元。

  3.鼓励举办会展:在科创城内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700元给予补助。

  八、建立科创城创新发展顾问制度。

  聘用专业人员作为科创城发展顾问,负责指导、策划、咨询、引进*项目及人才(团队)。

  1.全力做好顾问人员的生活、工作服务和保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生活及工作经费补贴。

  2.对于顾问人员帮助引进创新平台及高新产业类项目的,按照其引入项目第一个建设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或投入运营后第一个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高不超过50万元。

  3.积极依托顾问人员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对由顾问人员发起建立的工作站,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更多详细可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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