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省和滁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创业领域:资助滁州市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获奖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先支持大院大所产学研合作项目,*先支持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先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市科技计划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验收),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计划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四)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资金落实,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协调、上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四)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报告的真实性、*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实施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须经项目归口部门审查推荐,集中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滁高校、依法设立的新型研发组织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备的经费保障、人才条件及技术装备等;

(三)有规范有效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科研、社会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或被纳入滁州市失信黑名单等情形;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二)已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应结未结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重点审核项目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对创新创业类项目采取“以赛代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以及现场考察等情况,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延期验收,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长不超过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验收相关证明资料;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组织验收单位和市科技局审定签署意见,验收证书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后有效。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任务指标,或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可申请结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中止的,市科技局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3年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项目受理、评审、检查、监理、验收等的科技管理部门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存在未尽职尽责或违规违法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并纳入滁州市失信黑名单。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滁科〔2018〕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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