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开展2022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2021/12/20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现就2022年度市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政策指导免费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一、申报范围

(一)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

扶持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用于补贴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每个市级非遗项目代表人传承人按4000元/年进行申报,已去世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予申报。

(二)非遗数据库建设补助经费

1. 做好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美术、民俗、民间文学、传统体育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支持利用抢救性采录的田野采集成果,分类整理非遗项目与传承人多媒体档案信息,建立非遗原始信息数据库,提供学术研究与宣传普及的第一手资料。

2. 支持与高校、专家广泛联系,*收纳社会各层面的非遗研究成果,建立非遗学术数据库,为非遗保护提供理论基础与专业支撑。

(三)非遗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

1. 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收集整理项目的历史文献与实物,完整记录项目当下的原真信息与存续状况。

2. 支持用文字与影像记录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其个人化的技艺信息,如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技艺流程等。包括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

(四)非遗传承传播补助经费

1. 扶持设立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厅)、传统工艺工作站。

2. 支持传统剧(曲)目整理、创作生产、编导排练、购置传承设备、调查研究、人才培养、收徒授艺、展示推广、理论及技艺研究、编写教材、出版、知识产权保护等。

3. 支持举办有利于传承传播非遗的各类培训班、交流会、收徒授艺、技能大赛及展演展示活动等。

4. 鼓励开展非遗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等活动,文旅融合宣传推广等活动。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由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教育传习基地、市级以上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的项目应为正在实施的项目,或2022年度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对其进行扶持。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科学设计,编制项目规划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市直单位要对经费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非遗的存续状况、保护规律及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申报单位遴选操作性强,具有长远实效的项目,精心设计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书。

(二)突出重点,确定*先项目

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先排序:

1. 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 具有较为科学完善的传承保护年度计划,并已着手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 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三)规范操作,加强审核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做到项目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例如,抢救性记录应说明具体实施单位、记录对象、记录方式、录制时长、成果形式等;传承培训应详细说明与传承活动的关系,以及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申报单位指导,严格按照《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要求,非遗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予补助。

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下载项目申请报告格式电子版(http://ct.chuzhou.gov.cn)。

(一)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由资金申报单位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逐级申报,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凡越级上报的均不受理。

(二)项目保护单位属省、市直属单位的,申报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章,一式两份,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非遗中心(以当地邮戳为准),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申报工作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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