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管理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社会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黄山市人民*设立的*高质量荣誉,由市*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领域内处于*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市*质量奖评审工作,以“好中选*、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质量奖评审范围为:黄山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市*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同时增设市*质量奖提名奖,总数不超过3家。获市*质量奖组织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市*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市*质量奖及提名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质量奖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拟定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依托省*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四)负责受理市*质量奖的申请、资格审查;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的道德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组织申报市*质量奖,*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市*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712—2012《*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二条 市*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市*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自评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黄山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组织的申报材料经辖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的得分情况和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为组织*终得分。
第十八条 候选提名。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市*质量奖获奖组织和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由市*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相关人员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管理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纳入评审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每年需进行自我评价,向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质量奖的荣誉,但*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报请市*撤销市*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八条 组织获奖后3年内在质量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应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监督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机构或个人,依照规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黄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黄政秘〔2011〕5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551-6530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