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9/10/29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黄山市人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黄政〔2017〕56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和《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10月8日前反馈至市科技局创新科。


邮箱:373337566@qq.com

联系电话:0551-65318129


附件:1.《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4日

附件: 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doc【45 KB】 黄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doc【43 KB】

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政策。

一、加强培育孵化

1.便利市场准入。企业开办*推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催生“双创”新主体。举办黄山市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奖的,分别给予奖励。(市人社局负责)

3.加强载体建设。到2021年,全市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开发区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人民*、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探索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各区县人民*、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负责)对在我市注册并运营科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企业培训基地的平台类企业,给予租金补贴,三年内每年按照租赁费用的50%给予奖励,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4.*落实税收*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减轻创业负担。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政策。(市人社局负责)*巩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高可给予*补贴。(各区县人民*、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

二、促进技术创新

6.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不高于10%的资金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高可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高可达5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科技团队创业。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绩效情况给予*高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高可达2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便利科技项目申报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其按要求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项。(市科技局负责)

三、激励人才培养引进

10.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接,开展定向、订单式培养人才。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遍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或记入学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创办、领办企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市人社局负责)

四、加强融资支持

13.积极引入省级投资基金。加快新安江国元种子基金设立进程,争取省级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子基金。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发挥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发挥黄山安元现代服务业、黄山专精特新等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资金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助力其快速发展。市级*性股权投资基金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种子投资、风险投资失败容忍度分别按照50%、30%执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基金管理。允许市级*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部分超额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及市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区县、市经开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黄山银保监分局,各区县人民*及市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科技型企业对接科创板上市挂牌。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和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挂牌或融资企业,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发展环境

1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市财政局负责)

20.*帮扶企业。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各类政策和*服务信息,实现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增强政策宣传解读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提升惠企政策知晓率,及时回应科技型初创企业诉求。(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所称“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微企业。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县人民*、市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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