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庆市人民*关于印发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8〕9号),现将《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申报表
3.安庆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评审办法
4.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办法
附件1: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
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宜政发〔2018〕9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政策),规范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经市*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公报记载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须在本市范围。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予支持。
二、申报地点和方式
(一)属地申报。
各县(市、区,含经开区、市高新区、筑梦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所属申报单位(个人)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集中初审,经所在地*(管委会)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
(二)异地申报。
申报企业座落地(统计及管理)与主要纳税所在地不一致的,座落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纳税所在地按程序审核申报并负责应承担奖补资金兑现。
(三)直接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公共服务奖补事项,直接向市科技局窗口申报。
三、申报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即可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不再受理。
四、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条件。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107-2表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支出合计占B103-1或B203表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单位(个人)当年*科技创新事项奖补(追回当年已兑现全部资金)。
3.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二)部门联合会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信用办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查。根据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确定公示项目名单。
(四)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签字盖章上报市*审批。
五、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拨付比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由市财政和申报对象纳税地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高新区、筑梦新区和直接申报事项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和宿松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和安庆经开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经开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其中,至市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个人),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至县(市)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申报单位(个人)。
(三)责任纪律。申报单位应将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创新活动,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事项符合政策对应条款,材料要求如下:
(一)基本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附件2),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企业预填2018年度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3-1或B203财务状况表。
4.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表00-1)。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只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专项材料。与对应条款专项申报事项要求的材料复印件。
(三)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个人)*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加盖骑缝章。
电子版文档和表格分别用word、excel格式,发票等其他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并归类放入相应命名的文件夹。其中,发票上的二维码*须*清晰,以供查验。
2.科技主管部门和直接报送单位将《推荐汇总表》(表00-2)和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集中报送。
七、申报说明、材料清单
(一)政策第1条:奖励科技投入。
1.申报说明:兑现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1);
(2)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在线打印2016年、2017年度的107-1研发项目情况表和107-2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二)政策第2条:支持科技项目。
1.申报说明: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当年省拨款额1:1比例配套兑现;对科技部、科技厅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财政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当年拨款额30%配套兑现;对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1);
(2)省科技厅下达重大专项计划文件;
(3)2018年拨款到账凭证。
第二项: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2);
(2)省科技厅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3)2018年拨款到账凭证。
第三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2-3);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评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三)政策第3条:支持平台建设
1.申报说明:
(1)地方*围绕主导产业落实“五个一”工程,同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1-2个);
(2)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院士工作站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其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奖励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申报。
(3)质检中心由质检部门审批;
(4)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改委审批;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社部门审批。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新型研发机构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1);
(2)*(管委会)确认函,明确该机构为首位产业共性研发机构;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筹建质检中心补助
(1)基本材料(同申请表03-1);
(2)批准文件;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三项:新认定国家、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2);
(2)批准文件。
第四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新认定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3);
(2)批准文件。
第五项: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3-4);
(2)省以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奖励文件;
(3)2018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四)政策第4条:补贴研发设备
1.申报说明:
(1)关键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研发、检测的设备,以及试验阶段中试设备,不含产业化生产设备;
(2)2018年度购置且含税原值达10万元以上,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申报购置仪器设备金额,进口设备以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上完税价格确定仪器设备价格;
(3)已申报工业政策奖补的仪器设备,不再补贴;
(4)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省科技厅公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录范围内,筑梦新区视同科技企业孵化器;
(5)申请共享补助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省或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只补助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服务。
2.申报材料:
第一项:购置关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1);
(2)企业提供500万以上产品销售发票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含筑梦新区)出具的在孵科技企业清单;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二项:共享仪器设备出租和租用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2);
(2)出租或租用服务合同(协议);
(3)收、付费凭证;
(4)仪器设备在网凭证。
第三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绩效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4-3);
(2)本地在网仪器设备清单;
(3)出租合同和付费凭证;
(4)登记的出租服务汇总表(含仪器管理单位,租用单位、租用日期、用途、租金等信息)。
(五)政策第5条:支持科技服务
1.申报说明:
(1)享受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奖励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市*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并建成运行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县市区*(管委会)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入股合同;
(3)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是指在孵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的主营业务收入;
(4)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仅限于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2.申报材料:
第一项:技术转移机构共建经费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1);
(2)共建协议;
(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项:共建技术转移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2);
(2)共建协议;
(3)工作情况报告;
(4)对接技术服务清单、技术服务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
第三项: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绩效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3);
(2)在孵企业清单;
(3)*在孵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4);
(2)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第五项: 科技服务机构省绩效考核奖励配套
(1)基本材料(申请表05-5);
(2)省绩效考核奖励文件;
(3)2018年度拨款到账凭证。
(六)政策第6条: 资助发明创造
1.申报说明:
(1)发明专利申请补贴按实质审查费缴费日期确定兑现,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按发明专利授权日期确定兑现;
(2)对高等院校的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集中报送;
(3)年费收据开出日期应为2018年度;
(4)企业新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是指2018年获得国家(省)审定或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1);
(2)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票据、费用汇总表;
(3)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及说明书扉页。
第二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2);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第三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3);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说明书扉页;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第四项:动植物新品种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6-4);
(2)国家、省审定或省鉴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证书。
(七)政策第7条: 支持成果转化
1.申报说明:
(1)企业与高校院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2)高校院所包括①高校、科研院所;②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单独或与地方*部门合作设立的,以研发、技术服务为主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③从事新药研发的企业。
(3)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创新团队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奖的,给予专利权人奖励。
2.申报材料:
第一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0强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1);
(2)其它材料:按照《安庆市2018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2);
(2)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
(3)企业支付经费凭证;
(4)合作对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第三项:补贴引进高校院所及人才团队成立股份制企业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3);
(2)技术入股协议(股权证明);
(3)购置仪器设备清单,逐台设备提供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仪器设备现场照片。
第四项: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7-4);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八)政策第8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1.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08);
(2)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
(九)政策第9条:支持高新企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审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势企业、专利贯标试点企业由知识产权局审批;当年获批两种以上或获国家、省同年度批准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种奖励;
(3)战略性新兴企业由市发改委确认;
(4)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申报材料:
第一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百强和知识产权示范(*势、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1);
(2)批准文件。
第二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2);
(2)近三年(2016年1月1日以后)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
第三项:省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09-3)。
(十)政策第10条:支持高新产业
1.申报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小升规、企业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由统计部门确认;
(2)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但2018年12月快报产值未达到2000万元,或经省、市、县统计局核查退出规上的企业,不予奖励;
(3)上缴税收增长,由税务部门确认。
(4)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由市财政全额奖励至基地常设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改善基地运营管理条件。
2.申报材料:
第一项:首次“小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1);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二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2);
第三项:5亿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3);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2017年、2018年分年度上缴税收证明。
第四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
(1)基本材料(申请表10-4);
(2)当年新认定(或复审)事项的批复文件。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安庆市项目申报的各项政策,企业若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疑问可咨询:13339105710(微信同号),我们会有专业导师帮您解答疑惑,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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