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1
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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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知识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引导鼓励设区的市人民*、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激励创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确定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支持的机制。省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资助方式,资助经费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依托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指导。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申请注册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请、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申请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社会信用记录情况;
(三)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省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对依托单位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履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包括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以及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
杰青项目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且有望获得或科技重大项目资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高水平研究,培养一批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
*青项目主要支持省属单位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且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骨干。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及团队,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努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突破。
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自主选题开展创新研究。
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省基金项目申请,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是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学技术人员,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三)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在读研究生、离退休以及兼职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限1项;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合计限2项;
(三)正在承担省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四)年度申报通知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参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联合基金项目的限项要求,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杰青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杰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究项目(课题),且取得突出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未曾获得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十六条 *青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杰青项目、*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承担过础研究项目(课题),且取得较好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五)未曾获得才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十七条 青年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7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重点项目合计限2项。
第十九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除了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面上项目合计限2项;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杰青项目且已承担过面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统一推荐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函的形式提供2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受理、遴选和确定省基金项目:
(一)初步审查项目申请;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三)会议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
(四)厅会议批准。
省科技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公示期为5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
(四)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五)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注重代表作对项目申请的支撑作用及其相关性,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当先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提交会议评审的项目,应当根据通讯评审结果择*遴选。会议评审,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情况,并结合学科发展和预算情况,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后确定立项计划,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处理异议项目。申请人对拟资助项目存在异议,应当通过所在依托单位提出异议。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省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人近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立项计划下达后,依托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审核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应当与申请材料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及关键考核指标。
省基金办负责审核计划任务书,并在核准后返还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审定项目上一年度进展报告,建立省基金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化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周期内,省科技厅一般不开展评估、评价、检查、审计等过程性检查,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杰青项目、*青项目、重点项目过程检查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二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相应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杰青项目、*青项目和青年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并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省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六章 结题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提交科技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省科技厅。
联合基金项目结题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审查。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并注重研究工作质量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A)”、“合格(B)”、“通过(C)”和“不通过(D)”结题结果,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考虑到基础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项目实施(电子)档案或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作出“通过(C)”的结题结果,不影响其再次申请省基金项目。
结题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撤销或终止处理,作出“不通过(D)”的结题结果: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表省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注内容“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和信用监管等。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实施过程以及结题中存在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省科技厅实名举报。项目申请人或负责人、评审专家以及依托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参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涉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弄虚造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和承担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项目申请人三年以内不得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以至五年以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省自然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未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且未经依托单位批准备案;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三)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等科研失信行为;
(四)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因故终止实施的,收回结余已拨付资金;因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以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省基金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
(二)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五)截留、挪用、侵占资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或不尽责评审;
(二)不遵守诚信chengnuo,擅自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实施,2010年公布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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