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
一、事项名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荐
二、服务对象:相关县(区)*、企业等 三、办理依据: 科技部《“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2〕760号)第二章第8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第10条: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省级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经省级人民*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五、申请材料: 1.园区所在市*推荐文件; 2.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3.农业科技园区规划。 具体见科技部通知要求。 六、基本流程: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市*出具推荐意见→申请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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