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17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濉溪经济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濉溪县人民*关于印发濉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濉政【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濉溪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濉溪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个人,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需在濉溪经济开发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对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对企业新设立的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专利申报,打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3、对企业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给予3万元奖励,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奖励为1万元(同一专利*多奖励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6万元。对企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4000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800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500元。
对个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3000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600元。
14、对区内企业实际应用自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的,按该项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2年、第3年的年费实际缴纳金额的*给予资助。
15、对新认定为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专利金奖、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7、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2-3家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对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奖励,每家*高不超过10万元。
19、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0、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经有关机关裁定受理的,每件奖励1万元,*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科技金融产品,设立科技贷资金池
21、科技贷*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创新型、知识产权示范等称号类企业。
2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合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3、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40%补贴,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附则
24、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每年6月份受理上年度相关奖励或资助,受理部门为区科技发展局,受理前在开发区先锋网发布信息,并成立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结果由受理部门汇总报分管领导提请工委会议联合会审,做出审议结果。审议结果由受理单位在开发区先锋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由区纪工委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本政策与区财政承担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先行拨付给企业的相关科技工作经费将在兑现政策时相应扣除。
25、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资助、奖励时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据实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报申请表,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开发区各项*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6、本政策由濉溪经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7、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咨询热线: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QQ:2885056880
濉溪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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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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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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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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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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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我单位chengnuo: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与政策相符,否则退回*领取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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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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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审核资助金额(万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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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 审批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日期:(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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