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2019/7/26

濉溪县、各区、煤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9年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皖科基地秘〔2019〕3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因名额有限,请督促有意向的单位在8月1日前与市科技局成果科联系。

联系人:张厚良  孙国栋

 

关于组织申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皖科基地秘〔2019〕316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省基础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集聚和培养*科研人才,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拟在若干领域(学科)布局建设一批省重点实验室,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报认定省重点实验室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皖注册的法人单位,提出申报的实验室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2.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实验室是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公益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够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研特色,实验室所在学科原则上为特色*势学科。

依托企业建设的实验室是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能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近3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米,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5.研究领域与现有的省重点实验室不重复,主要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不相互兼任。

二、有关事项

1.根据已有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和运行评估情况,采取限额推荐方式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指标数见附件1。

2.依托单位申报实验室的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宽泛笼统。申报时可以对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或对已建基地进行*要的*化整合。依托单位已建有相同领域的省级基地,不得再重复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3.在符合申报条件下,*先支持高校院所依托具有一定基础的前沿、新兴、交叉等学科领域建设,或依托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有一定特色*势,并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相关领域建设。

4.各市科技局、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及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组织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参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提纲见附件2),择*限额推荐。

网上填报请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陆后,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从“省平台和人才专项——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栏进入,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载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公章),于8月23日前连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一式1份)一并报送至省政务中心2号大厅36号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内容数据务*完整*并保持一致。

5.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9年8月23日(网络系统开放时间:7月25日—8月23日)。未按限额数或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附件:1、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推荐指标分配表

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附件1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推荐指标分配表

 

一、中央驻皖高校院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3项;合肥工业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电科三十八所各2项;其它单位各1项。

二、省属高校院所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各2项;其它省属本科高校或省属科研院所各1项。

三、16个市

合肥市3项;芜湖、蚌埠、马鞍山市各2项;其它市各1项。

四、省直部门

省直部门有关单位各1项。

 


附件2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提纲)

 

一、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实验室所在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五、实验室现有基础及条件

六、运行管理情况(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方面)

七、建设计划、预期目标及投资概算

八、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