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27
《淮北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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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淮北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北市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淮政办〔2017〕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市转型崛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企业主体、目标导向、集中资源、协同创新,科技项目重点支持产业关健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专家评审、实施管理、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务求实效”的原则,强化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科是项目牵头管理科室,负责:
1、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开展科技项目征集;
2、组织项目评审管理协调工作,落实评审专家;
3、做好评审现场评价监督;
4、拟定科技项目推荐函,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5、参与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评价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1、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2、负责拟定并落实项目评审方案,提出专家使用需求,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3、负责落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5、负责推动项目成果登记、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6、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7、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报告的真实性、*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重点工作部署,通过科技项目引导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加大科技投入,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不断产出科技成果,提升产业水平,促进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涉及竞争性名额分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考核评*类项目);
(三)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淮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除外,下同)。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市财政投入不超过40%。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额度,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按照《淮北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 6 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和省相关机构组织验收;自筹经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于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淮北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和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淮科〔2012〕94号)、《淮北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淮科〔2018〕4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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