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马鞍山等城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通知

2018/5/31

国知发管函字〔2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7〕586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认真研究,确定安徽省马鞍山市、广东省汕头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徐州市、重庆市九龙坡区、辽宁省沈阳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自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认真学习贯彻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示范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制定示范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示范城市人民*将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