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8
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根据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号)精神,经研究,现印发《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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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日
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一体化链条建设,根据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科高〔2018〕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快速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加速器是科技企业成长系列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迅速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备案和绩效考核。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加速器的培育、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2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第五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15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注册登记,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10家以上,在加速器内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3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八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研发、生产的经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二)在本市未受让土地。
(三)从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四)年税收不低于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0%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高新企业技术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调查,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形成拟备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单;
(四)拟备案的孵化器、加速器名单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加速器。
(五)备案为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速器提交备案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及服务设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
(六)在孵企业名录及附件;
(七)在孵企业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清单及附件;
(八)种子(孵化)资金证明材料;
(九)创业导师聘书及开展活动证明;
(十)近一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绍(至少1个);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章 孵化器、加速器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孵化器、加速器实行台账季报制度,孵化器、加速器于每季度末上报重点工作数据台账(台账报表适时下发),省级以上孵化器(含省级)还需在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fhq.zjkh.bj.cn/)填报季报信息。对两次未上报季度台账的孵化器、加速器和两次未在系统填报信息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视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加速器须积极参加由省科技厅以及市、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工作会议和交流活动,三次以上不参加的,视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孵化器、加速器应加强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规范管理,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加速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附件)并通报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为*、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89-80分(含80分)为良好,79-7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市考核*的孵化器,在省级绩效考核及高一级别孵化器申报等工作中给予*先推荐;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加速器的季报台账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和管理办法》(马科【2016】66号)停止执行。 联系方式:18755150022(微信同步) QQ: 28813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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