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5
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关键 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 益的关键技术研究,努力开发一批创新产品,转化一批科研成果, 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为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建成“生 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支持,*先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 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园区)科技 部门等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 理使用责任主体。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 研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 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 金分配方案;
(四) 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会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 负责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 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协调推动项 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 负责项目管理、相关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 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 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 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进展,协 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 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 价和验收等工作;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 促项目单位整改,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五) 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 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 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需的设备、场地 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 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和信息共享;
(五)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 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 时进行登记;
(七) 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 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 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 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 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要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有关规定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 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 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报告的真实 性、*性和完整性;
(五) 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 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 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 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 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根据全市相关发展规划和市委市*重点工作部 署,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 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遴 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县区(园 区)科技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 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马鞍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 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 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有足够的时 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 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 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 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 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 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 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应克服唯论 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 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 件等。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 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会议审议并公 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支持 方式,具体分档支持额度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总量确定。由企 业承担的项目,企业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资助资金少于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 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 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 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 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 取得的阶段性重要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按 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 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 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 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 项目主持人经充分协商可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 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 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 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 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 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 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 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 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 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
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 余市财政资金。
(一)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 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 预期目标;
(二) 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 无法正常实施;
(三) 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 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评价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 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 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 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 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 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 延期一次,期限*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 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马鞍山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 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 系统向社会公开o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 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 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 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 可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 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 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 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马鞍山市科技 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马科〔2014J 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项目代理申报咨询:0551-65300128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12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