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医〔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请各县(区)于2021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推进进展和总体情况报送我局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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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医〔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要性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生产服务社会化长足发展,监管信息化能力明显增强,“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为*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充分发挥广大养殖场户自主免疫主体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动物疫病防控领域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然选择;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2017年以来,我市稳步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已初见成效,各地要把这项改革作为农业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推进,聚焦贯彻新理念、构筑新格局目标要求,组织完成好此项改革任务,为“十四五”起好步、开好局,助力推进马鞍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依据。2016年,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明确具备一定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2017年省厅制定印发《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牧函〔2017〕215号),随即我市也出台了《马鞍山市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办法》(农政秘〔2017〕93号),规范了“先打后补”操作程序,明确了申请条件、补贴品种和标准等内容和要求。2020年12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医〔2020〕28号)要求,在全省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二)主要原则。深入推进“谁养殖谁负责”防疫责任体系,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政策,*推进“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免后监测”,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三、工作路径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路径。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实行养殖场户自免、第三方主体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细化,落实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
(二)进度安排。2021年,各县(区)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比例不少于70%;2022年,各县(区)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现“先打后补”;2025年,逐步*取消*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加快建立富有活力、*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内容
(一)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填报标准,结合省农业农村厅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皖农牧〔2017〕99号):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
(二)实施范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户。
(三)实施程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在系统注册和填报养殖场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检疫、疫苗采购、免疫、免疫抗体监测等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或年度提交补贴申请;乡镇兽医站或检疫分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兽医部门审批同意;县级兽医部门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四)监测评价。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户要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监督抽检,结合春秋季动物防疫检查,做好监测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管理责任。各县(区)要支持、鼓励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或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要建立村级防疫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应免尽免。要结合检疫出证量和春防秋防、包场排查、入场监测等工作,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以及强制免疫效果。
(二)强化效果评价。各县(区)要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我市原则上统一采用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糸统实施,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区)要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对实施全过程加强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对市级以上下达的补助资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同本级财政部门协作,强化管理,规范使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免疫程序制定、疫苗种类选用、免疫操作规范及效果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技术水平,*免疫质量。
(五)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各县(区)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工作责任感,防范廉政风险,鼓励和支持踏实干事、干净干事,严肃处理与畜禽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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