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市应急局负责确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引导;安全生产重大或重点隐患的治理;安全生产工作购买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奖励和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
(二)自然灾害方面: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处置、评估、救助;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奖励;农房保险财政补助等。
(三)应急管理方面: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队伍慰问等支出;
(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其他方面。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重大或重点隐患整治补助项目:隐患整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央企、省企和市企项目由市行业主管或协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区项目申报,经县区应急(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区*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其他项目由市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局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结论意见,作为审查依据。
(二)根据评审、结论意见,初步确定项目使用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市、县(区)应急局(安监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的通知要求,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6月30日制订的《淮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安监﹝201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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