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8
为贯彻落实“百分之一工作法”,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健全“1+9+N”企业服务体系,根据芜湖市经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培育办法的通知》(芜经信企服〔202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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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在芜湖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独立运营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惠规定或免费为企业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服务功能完善。从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5.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及法人无失信行为信息。
二、认定程序
1.由县(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共示范平台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申报材料一式3份。
2.市经信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请各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平台于12月16日前完成申报。
4.已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无需申报。
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委省政 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 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 人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措施》 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 健全芜 湖市 “1+9+N”企业服务体系,打造芜湖市企业服务 “生力军”, 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 服务功能,打造服务场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培育办法》(皖经信 企发〔2020〕 4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 示范平台)是指经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 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企业 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 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各县 (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示范平台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示范平台进 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
则,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芜湖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 的资质或能力,独立运营 1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 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 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 务收费要有相应的*惠规定或免费为企业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服 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
3.服务功能完善。从业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 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3 家(含) 以上。
5.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 6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 增长,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及法人无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两项功能要求:
1.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 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 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6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3 次以上。
2.技术创新。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 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 权等服务活动 3 次以上。
3.人才培训。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 年开展培训活动 6 次以上;年培训人数 600 人次以上。或者建有线 上招聘平台,年发布企业招聘岗位超过 2000 个,年开展专场招聘 活动不低于 10 场,具备网招、社招、校招等多种服务手段帮助企 业解决招聘难等问题,具备一定的服务资源,能为企业高级管理 人才招聘提供*化服务。
4.市场开拓。充分发挥各类展会、线上经济(含短视频直播) 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 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国内、国际交流与 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每年组织企业参 加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等相关活动 2 次以上或开展线上经济相 关培训、活动 2 次以上。
5.管理咨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 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 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年服务企业 150 户/次以上。
6.质量管理。具有组织质量管理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条件 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计量检定、 标准化服务、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7.创业辅导。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 《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 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 3 次以上;年服务人数 120 人次以上。
8.投资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 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3个以 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1 亿元以上。
9.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 小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 应用服务。有*、安全、便捷的云服务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网 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系统的正常工作。服务效果 良好,客户累计 100 家以上,其中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 80%。
第三章 认定程序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第七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按要求向所在县(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 请报告》(详见附件 1)。具体包括:
1.申报材料真实性chengnuo书。
2.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3.申请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 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 前的基本情况、下一步发展设想)。
4.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含人员激励、能力 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5.近两年来的服务成效(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 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 况)。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 件)。
9.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10.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以社 保缴费证明为准)。
11.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12.根据服务功能类别,开展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 片、总结等)。
13.*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或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县(市) 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当年认定 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主体的认定 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 局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认定名单,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授予“芜 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 重新申报。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省级、*示范平台将从市 级示范平台中择*推荐申报。 已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 的,直接获评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省级、*示范平 台有效期止。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平台纳入芜湖市“1+9+N”企业服务体系, 入驻经信系统企业服务线上平台,承接*购买服务事项,开展 服务资源双招双引工作,支持打造企业服务应用场景及典型案例; 主动对接县(市) 区级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公益性服务,不 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市级示范平台 接受市经信局、市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30 日 前填报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市级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及其在“1+9+N”企业服务体系中的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考 评,对考评*的予以重点扶持,*先推荐申报省级、*示 范平台;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近三年内不 得申报各级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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