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14
《通知》),决定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基础上,正式启动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择*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8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各单位审核和社会公示,确定了第一批10个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94家示范企业。现将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示范创建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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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示范创建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也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现代供应链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以示范创建为契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产供销有机衔接和内外贸有效贯通的现代供应链体系,促进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培育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竞争新*势,提升供应链弹性韧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落实落细示范创建重点任务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积极指导督促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扎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示范城市要进一步完善供应链治理体系建设,出台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各环节、各要素*协同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和自主可控水平,助力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加快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攻关,建设上下游互联互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提升企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
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探索和创新,形成一批水平更高、价值更大的新的示范成果;要坚持*兼顾和重点突破相结合,选择《通知》明确的一项或者多项示范任务,制定示范创建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明确示范创建目标,提出详细可落地操作的工作举措,制定相应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并于2021年8月5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示范城市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示范企业为中央企业的,工作台账可通过平台直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三、建立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机制
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示范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示范绩效评估动态监督和调整机制。实施示范创建进展季报制度,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要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工作进展。示范城市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示范企业为中央企业的,季报可通过平台直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季报的指导、督促和确认工作,并在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通过平台报送本地示范创建年度工作情况。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年度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工作绩效评价,*要时对有关城市和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核实。对工作积极性不高、示范作用不明显,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不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城市和企业,及时取消示范资格。
四、加强示范创建经验宣传推广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探索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和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示范创建中的典型案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扩大示范效果。
示范企业工作台账 |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所属类别 | 示范目标 | 示范具体举措 | 完成时限 | 预期成果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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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属类别包括生产制造类、交易平台类、综合服务类和专业服务类(物流)。 | ||||||
2.各示范企业要根据《商务部等8单位关于开展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所明确的示范企业主要任务和企业发展实际,确定示范创建目标,细化实施举措,并明确完成时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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