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
为持续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做好2022年度星级农家乐评定和“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镇、特色旅游村、休闲旅游示范点(乡村)”(以下简称“四级联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义
(1)星级农家乐:利用农村庭院、农林牧副渔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文化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农村和农家乐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作、修学、康体、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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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旅游名县(市、区):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县(市、区)*推动力度大,文化旅游发展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县(市、区)。
(3)特色旅游名镇: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特色明显,*推动力度大,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建制镇(乡、街道)。
(4)特色旅游村:具备旅游资源特色明显,乡村旅游形成一定规模。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心村、行政村和自然村。
(5)休闲旅游示范点(乡村):利用田园景观、农业生产经营、农耕文化、农家生活、乡村风情风貌等为依托,吸引游客到乡村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科普教育、娱乐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休闲农庄、农家乐、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二、培育要求
(1)星级农家乐评定工作已于去年*下放,各县(市)区、开发区文旅主管部门*须按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4/T 755—2013)的标准要求,有序开展2022年度星级农家乐评定工作,为农家乐转型升级做好储备,打好基础。
(2)“四级联建”培育工作*须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特别是申报特色旅游名镇的,需要有乡村旅游示范村或特色旅游村 1 个,经当地文旅部门初审合格,纳入“四级联建”培育范围。
(3)纳入“四级联建”培育范围的创建单位,*须具备《文化旅游名县(市、区)评定》(DB34/T3389-2019)、《特色旅游名镇评定》(DB34/T2525-2019)、《特色旅游村评定》(DB34/T1931-2019)、《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乡村)》(DB34/T3392-2019)的基本条件。本次培育实行无名额限制。
(4)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培育合格后,由所在地文旅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评定为县(市)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并报市文旅局参与市级乡村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
(5)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培育合格后,报市文旅局初审合格上报省文旅厅验收。
(6)各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对“四级联建”创建单位的培育,要本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上报一个、宁缺毋滥”的原则,本年度“四级联建”创建单位申报时间暂定于6月底,届时将组织市级“四级联建” 集中评审会(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四级联建”创建单位需准备如下材料:宣传片(时长为5分钟,同时便于今后推介使用)、创建工作PPT(主要为验收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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