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9/26

为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就地应用,特制定《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62,现予以印发公布。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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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就地应用,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具备可交易、可转移转化和有市场前景的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模式是指以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技术)为基础,运用科技创新手段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当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指标在同类技术、产品、模式中达到省内*水平及以上,技术成熟、质量*,可交易、可转移转化,符合国家、省、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较好。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具备提供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能力。

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智能家电、光伏及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明确规划在本地建设示范应用场景。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申请书》。

2.《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初步计划书》。

3.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明材料(复印件)。

4.国家和省及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材料文件(复印件)。

5.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包括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说明材料或专家论证意见、销售合同(发票)、企业标准文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查新报告或相关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申报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或直接报送纸质材料。

3.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提交或报送的备案材料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正式备案。

第六条 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2年,申请单位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对采用备案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实施的示范场景应用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依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备案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撤销其备案申请, 3年内不再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