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如何界定?
2015/9/24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如何界定?解读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文。该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008年以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该类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二、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国发[2007]39号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此前不少纳税人都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可以叠加享受。但国税函[2010]157号否认了上述观点。
三、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老高新技术企业,未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度一律适用25%的法定税率。老高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或在按照国税函[2010]157号*新规定,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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