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9
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近二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五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含)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含)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申报好处:
1、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另外各区县对新认定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经济开发区(10万元);
包河区(10万元);
蜀山区(10万元);
庐阳区(10万元);
新站区(10万元);
瑶海区(10万元);
肥西县(10万元);
庐江县(10万元);
巢湖市(5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须与合肥市科技局签订《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书》;
3、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享受现行的市自主创新政策,即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上市、重组等更名后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4、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复审,将取消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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